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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黄山市屯溪区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1-07 15:55信息来源:屯溪区政协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18 12 20 日区政协十三届二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黄山市屯溪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协商,提高审查质量,严把立案审查关。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在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至提案委员会成立前,由会议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其他时间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查立案。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下列程序审查: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简称大会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第一次全会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
(二)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提案(简称平时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审定;
(三)提案初审和复审应当根据《黄山市屯溪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初审人和复审人要在提案审查意见表上签名,对提案审查意见负责。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要将审查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提案人。
    
第五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区政协委员或是在屯溪区的全国或省、市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各界别(组)。
(二)提案的内容,即是否存在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三)提案是否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是否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提案者署名情况,即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或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中共党员或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具体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纯属申报项目或资金的;
(九)反映情况严重失实的;
(十)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十一)提案内容不涉及区本级工作或超越本区职权的;
(十二)提案内容空泛,对一些现象或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或者观点,但没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建议的;
(十三)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建议已经落实的或已有明确答复的事项反复提出的;
(十四)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要求追责的;
(十五)所提意见建议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不符的;
(十六)提案格式不规范、表述不清晰的;
(十七)一件提案反映多个问题,内容过于宏观的;
(十八)其他不宜立案的。不予立案的,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或转为委员来信、社情民意处理,或退回提案者经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提案者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提请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复议,区政协提案委员
会及时复核,向提案者做出答复。对超越本区职权且有全国、全省、全市意义的,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区政协办公室推荐给驻屯全国或省、市政协委员作提案选题或素材参考。
    
第七条
 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并案处理:两件以上提案内容及意见建议基本相同的,经与相关提案者协商同意后并案,所有领衔提案者均为第一提案人,排名先后以提案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协办)单位。

(三)平时提案经审查立案后,按照大会提案的交办程序和要求进行交办。

第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完毕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本细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